首页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五章 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活动,查处非法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音像制品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