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五章 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第三十二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第三十二条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得经营未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家庭专用的音像制品,不得用于营业性放映。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