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章 出版 第十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出版 第十条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申请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后,申请单位应当在60日内持《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给的《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给营业执照。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