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2000年) 第八条 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各音像出版单位在接到新闻出版署分配的版号额度后,持批文和《音像制品条码申请单》(附件三〔略〕)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收到条码申请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条码软片的制作。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