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应建立行政处罚公示制度,方便公众查阅。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