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