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二十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连锁经营单位或者通过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或者批准个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公开批准文件,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