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十九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