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确定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规划发展5个以上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或者10个以上连锁专设经营柜台;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确定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规划发展5个以上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或者10个以上连锁专设经营柜台;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