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 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