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