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托运、邮寄、运输、仓储和包装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