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每2年履行一次审核登记手续。审核工作由原发证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