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不得经营下列音像制品:
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