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制作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制作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依法设立的音像制作单位有权在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上署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