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3. 第一章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音像制品制作行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制作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的活动。 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全国音像制品制作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目录 第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