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章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音像制品制作行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制作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的活动。 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全国音像制品制作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