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委托复制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委托复制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复制委托书由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领取。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