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委托复制音像制品,须使用复制委托书。

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复制委托书的管理规定。

复制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