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购买、租用、借用、擅自使用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或者以购买、伪造版号等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