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出售或转让本单位版号。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