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申请书,须写明本版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创人员、主要内容、出版时间、节目长度、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