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音像出版单位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出版计划的内容应包括选题名称、制作单位、主创人员、类别、载体、内容提要、节目长度、计划出版时间。出版计划报送的程序为:
本年度上一年的12月20日以前报送本年度出版计划;本年度3月1日—20日、9月1日—20日报送本年度出版调整计划。
出版计划及出版调整计划,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出版计划报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音像出版单位回复审核意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