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音像出版专业人员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音像出版单位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