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八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八条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