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八节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设立 第八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八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八节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设立 第八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境内专业子公司,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抄报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由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在将初审意见上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之前,应征求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