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消费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二、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