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其他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