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变更 第一百四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变更 第一百四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变更名称,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