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子公司变更 第一百四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子公司变更 第一百四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分立或合并,或进行重大投资,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