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迁址开业,向迁入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其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抄送迁出地省级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