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该类机构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
增加注册资本涉及出资人资格须经审批的,出资人应符合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该类机构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
增加注册资本涉及出资人资格须经审批的,出资人应符合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