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设立驻华代表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是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
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首席代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是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
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首席代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