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境外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具备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拟设境外子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40家,且前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不足4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各项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的30%(含本次投资金额)。
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评级良好。
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