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