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