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评定为“C”类及以下、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较低、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非现金支付信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在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要求,并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