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评定为“A”类的支付机构按照第十条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以与银行根据业务需要,通过协议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情形,但支付机构应在交易中向银行完整、准确发送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等交易信息;银行应核实支付机构验证手段或渠道的安全性,且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