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对于已经实名确认、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支付账户,在办理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转账业务时,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可以不属于同一客户。但支付机构应在交易中向银行准确、完整发送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等交易信息。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