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采用能够切实落实实名制要求的其他客户身份核实方法,经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评估认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