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条例》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非银行支付机构资本总额1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本总额10%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10%,但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所称重大影响,包括通过协议,向非银行支付机构派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细则中的“日”均为工作日,“月”均为自然月,“以上”均含本数或者本级。

本细则所称合并主体,是指整体承接其他一家或者多家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并继续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本细则所称被合并主体,是指合并后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并解散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本细则所称持证主体,是指分立后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继续开展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本细则所称净资产,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上所载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数值。

本细则所称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最近1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非银行支付机构每个自然日日终备付金余额的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