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章程的,应当在变更完成后10日内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告。报告材料包括变更报告、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受益所有人的,应当在变更完成后10日内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告。

上市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非主要股东的,应当于每季度初10日内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告。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非主要股东的,应当在变更完成后10日内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告。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变更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股权穿透式监管,不得瞒报、虚报、漏报。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事项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