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以备付金日均余额为计算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备付金日均余额不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5%计算。

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亿元人民币至2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4%计算。

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至5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3%计算。

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至10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2%计算。

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10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1%计算。

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应当不低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计算的加总值。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支付市场发展实际,动态调整前款比例的具体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