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办理资金结算,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未按照规定完成特约商户尽职调查、支付服务协议签订、持续风险监测等业务活动;

将核心业务或者相关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者除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支付账户外,支付账户被违规使用;

违规向用户支付利息等收益,或者违规留存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敏感信息;

未按照规定存放、划转备付金;

未遵守跨境支付相关规定;

未按照规定终止支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