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包括:

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10%的出资人;

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10%的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