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
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
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
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
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
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