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二十五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自公告《支付业务许可证》灭失、损毁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持登载声明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重新申领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向支付机构补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