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