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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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