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