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