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第四条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目录 第一条